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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注养老,更应关注政府养老责任

作者:    时间:2013-07-14    浏览:

■ 观察

7月1日,新修改的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正式施行。同一天,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赡养案,判定子女每两月必须回家一次看望老人,成为该法生效后的首个判例。“常回家看看”在经历了修法时的激烈争议之后,再次成为诸多媒体议程设置的焦点。

这样的舆论反响并不令人意外。中国已经迈入了一个老龄化社会。为人子女的中青年人负担加重、工作压力日增也是事实;空巢老人增多,老无所依、精神抑郁更是很多家庭不得不面临的现实。倡导公民尽子女之孝,“常回家看看”,既必要又紧迫。

但从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的修正本身来看,“常回家看看”虽是热点,也绝非唯一“焦点”。去年底,该法从6章50条扩展到9章86条,新设三章、新增38条、修改38条。这样的修正规模,堪称“全方位”了。比如,新法对“老年人监护制度”的明确,就不失为一大亮点。

因此说,媒体对子女“常回家看看”的聚焦,事实上是以突出一点而遮蔽了这部法律修正中的更多亮点,当然可能也遮蔽了这部法律修正中的一些重大问题。

被误读的“常回家看看”

再如,新法在总则中规定,“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、社区为依托、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”。从字义上看,“社会养老”只是养老体系中的一部分,完善的养老体系理当覆盖“政府、市场、社会、家庭”并形成四位一体。但修改的部分着重于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,而政府责任相对显得有所弱化。

从“常回家看看”条款本身来看,也明显被媒体误读了。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十八条的完整规定是,“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,不得忽视、冷落老年人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,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。”从中不难看出,“看望”和“问候”是选择性义务,经常看望也行,经常问候也可以,总的原则是关心家里老年人的精神需求,不忽视、不冷落。很多人抱怨说因各种条件所限,不能“常回家看看”,但隔三差五打个电话问候一下老人,总可以做到吧!至于“探亲休假权”,立法上已经关照到了。批评者所提出的,其实多为法律的执行问题。

我觉得从立法技术上来探讨这一条款的科学性,是无可厚非的。一个多元化的社会,应该容许这样、那样的质疑。但作为一个家庭中的儿子或女儿,上有老人需要关爱还对这一条款提出执行上的问题,是很不应该的。这不是做不做得到的问题,而更多是愿不愿意去做的问题。

被冷落的“社保普惠化”

子女尽孝是中国养老传统,不容否认更不容忽视。但在新形势下要“保障老年人权益”,除了从道德层面提倡子女尽孝之外,更应以立法规范和强调政府责任。老龄化社会的到来,空巢老人增多,既受社会转型、工业化加速、人口流动更趋频繁等因素的影响,但更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的生育政策使然。在以独生子女为主体的家庭结构下,一个三代之家,上有四位老人下有一个小孩,负担不可为不重。国家立法不应总想着去强调公民的义务,而更应去规范政府的责任,以制度保障政府履行自己的职能。

从大的背景来看,中国更应该做的,不是非得以立法来约束子女“常回家看看”,而更应着力让子女少一些为生计所迫的背井离乡。这仍然需要政府在社会保障的普惠化上加大力度。目前正在大规模展开的“城镇化”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,但“城镇化”并不能解决政府在社会保障投入中的所有不足。对“常回家看看”的过度讨论,就明显掩盖了政府在养老体系中的投入不足和关照不够。这才是最让人忧心的地方。

当然,新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也有对政府责任的相关规定,但其中不少均可归属于“授权型条款”。如第10条的“表彰奖励权”,第38条的“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权”,第42条的“养老服务标准制定权、养老服务评估权”,第44条的“养老机构许可、登记、指导、监督、管理权”等等。这些条款在客观上强化了政府权力,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,还需警惕各级政府基于这些授权做自我扩张的解释。

被忽略的“政府养老责任”

新法中也不乏针对政府的“义务型条款”,如在政府投入上,第39条第1款规定,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,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。”稍作分析即不难看出,哪怕是作为国家法上的原则性规定,这一条也嫌太过模糊。比如何谓“逐步增加”?除了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,CPI是否也应考虑进来?尤其是,各级政府未做到养老服务投入的“逐步增加”又怎样?

更为关键的是,在整个第八章“法律责任”中,找不到具体约束各级政府的责任机制。大家都在讨论“常回家看看”怎么执行,但却忽略了政府的养老责任怎么履行,以及怎么监督各级政府对其养老责任的履行。

若超越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看老年人权益保障,我们还面临着立法体系与司法体系的整合与协调问题。比如刑法中明确规定有“遗弃罪”,但在司法实践中,因遗弃老人而获罪的个案极其罕见,这并不说明现实中子女遗弃老人的个案很少,而是“清官不理家务事”的传统观念影响了司法救济功能的发挥。未来要强化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,不但应规范和强化政府责

□王琳(学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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